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70 歲以上;
II.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頭頸癌部分: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cetuximab之病患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限,每9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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