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台灣細胞免疫醫學會 陳駿逸醫師
1.與fulvestrant 併用於曾接受CDK4/6抑制劑治療但疾病惡化的停
經後轉移性乳癌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 荷爾蒙受體為陽性(ER 或PR>30%)。
(2)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
(3)具PIK3CA/AKT1/PTEN 任一變異。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1) 初次申請需檢附PIK3CA/AKT1/PTEN 任一變異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2)核准後每12週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用。
3.本藥品併用fulvestrant 與alpelisib 併用fulvestrant 用於PIK3CA 基因變異病人時,僅得擇一給付。
補充說明:什麼是「通則十二」?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中的「通則十二」,主要是針對「需檢附生物標記(如 RAS 基因)檢測報告」的藥物所設下的品質要求。其目的是確保檢測報告的準確性與專業性,檢測結果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符合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
- 使用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伴隨式診斷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檢測。
- 由經衛福部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LDTs)施行計畫」表列醫療機構之認證實驗室執行,且技術項目符合核定之分析標的。
Capivasertib (Truqap) 健保給付核心規範
一、適用對象 (條件需完全符合)
適用於 停經後、轉移性乳癌 患者,且必須具備下列生物標記與治療史:
- 先前治療史: 曾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者。
- 生物標記條件:
- ER 或 PR > 30% (荷爾蒙受體陽性)。
- HER2 陰性。
- 具基因變異: 檢測證實具有 PIK3CA、AKT1 或 PTEN 其中任一項變異。
二、行政與審查要求
- 事前審查: 本藥品必須經過「事前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
- 初次申請: 需備妥經認證的 PIK3CA / AKT1 / PTEN 變異基因檢測報告,並符合健保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 續用規範: 核准後每 12 週 需進行療效評估,並提交資料申請續用。若經評估疾病已惡化(PD),則必須立即停止給付。
三、用藥限制 (互斥條款)
擇一原則: 若病人同時具備 PIK3CA 基因變異,在選擇治療藥物時,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與 Alpelisib + fulvestrant 兩者僅得擇一申請,不得併用或同時獲得給付。
臨床作業提示
- 基因檢測報告: 請確保檢測平台符合國內臨床建議標準,並在初次申請時檢附清晰的陽性結果報告。
- 療效追蹤: 由於需每 12 週提交評估,建議於醫囑系統中設置提醒(例如使用 MobiOffice 或相關醫療紀錄系統記錄追蹤時間點),以確保符合健保申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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