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omitinib成分药品(如Vizimpro)之健保给付规定(自111年9月1 日生效)
Dacomitinib (如Vizimpro): 限单独使用具有EGFR-TK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点突变,且无脑转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转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线治疗,需检附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伴随式诊断编号30101B或30102B规定之认证实验室以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检测(IVD)或实验室自行研发检测(LDT)检验之EGFR基因检测结果报告。 2.使用注意事项 (1)病历应留存确实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细胞检查报告,及 EGFR-TK 基因突变检测报告。 (2)每次处方以 4 周为限,再次处方时需于病历记录治疗后相关临床数据,如每 4 周需追踪胸部 X 光或计算机断层等影像检查,每 8 至 12 周需进行完整疗效评估(如胸部 X 光或计算机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