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用于治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18岁以上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病患:
(1)曾接受前导性、术后辅助性或转移性化疗者,或是无法接受化疗者。
(2)具germline BRCA 1/2突变。
(3)第二型人类表皮生长因子接受体(HER2)、雌激素受体(ER)以及黄体素受体(PR)均呈现阴性。
2.须经事前审查核准后使用:
(1)每次申请之疗程以3个月为限。
(2)初次申请时需检附ER、PR、HER2皆为阴性之检测报告,以及germline BRCA 1/2突变之检测报告。BRCA 1/2检测需由该项目符合以下认证之实验室执行,检测报告上应注明方法学与检测平台,若为病理检体由病理专科医师签发报告,若非病理检体由相关领域专科医师签发报告,且于检测报告上加注专科医师证书字号。
Ⅰ.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精准医疗分子检验实验室列册登录。
Ⅱ.美国病理学会(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实验室认证。
Ⅲ.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实验室认证(ISO15189)。
Ⅵ.台湾病理学会分子病理实验室认证。
(3)再次申请必须提出客观证据(如:影像学)证实无恶化,才可继续使用。
3.Talazoparib与olaparib仅得择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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