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台灣細胞免疫醫學會 陳駿逸醫師
1.單獨使用於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或標靶治療方式無效或復發的被套細胞淋巴瘤成年病人。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月為限,之後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如影像學檢查報告。
(2)若疾病進展,則必須停止使用。
(3)每位病人限給付20個月。
(4)每日至多處方2粒。
(5)Acalabrutinib和ibrutinib兩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0個月為上限。
2.單獨使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成年病人。
(1)ECOG 分數須≦2。
(2)需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Ⅰ.具有17p缺失。
Ⅱ.非IGHV突變且曾接受至少1種包括alkylating agent與anti-CD20(如R-CVP、RCHOP、rituximab加bendamustine等)的治療2個療程以上仍惡化或復發者。
Ⅲ.CLL病人需先前曾接受至
少2線治療(排除僅有口服藥物之療程),治療中須包括alkylating agent與anti-CD20(如R-CVP、RCHOP、rituximab加bendamustine等)的治療,每線治療至少2個療程以上後,仍惡化或復發者。
(3)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Ⅰ.進行性的血液相惡化至Hb< 10.0 gm/dL或PLT < 100 K/u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脾臟腫大超過左肋骨下緣6cm。
Ⅲ.淋巴結腫大,最長徑超過10cm。
Ⅳ.周邊血液淋巴球在2個月內增加50%以上,或倍增時間(doubling time)小於6個月。
Ⅴ.出現自體免疫併發症,且經類固醇治療無效。
Ⅵ.出現具症狀的淋巴結外病灶。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未達iwCLL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L)最新定義之partial remission或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5)在具有17p缺失病人,acalabrutinib、ibrutinib、venetoclax與zanubrutinib四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四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
(6)在非IGHV突變二線以上病人及CLL三線以上病人,acalabrutinib、ibrutinib與zanubrutinib三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三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
(7)每日至多處方2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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