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癌归于好/中西医肿瘤专科 陈骏逸医师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疗部分:
(1)限与放射线疗法合并使用于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70 岁以上;
II.Ccr<50mL/min;
Ⅲ.听力障碍者(听力障碍定义为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力损失大于25分贝);
Ⅳ.无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学治疗。
(2)使用总疗程以接受8次输注为上限。
(3)需经事前审查核准后使用。
3.头颈癌部分:
(1)限无法接受局部治疗之复发及/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且未曾申报cetuximab之病患使用。
(2)须经事前审查核准后使用,每位病人使用总疗程以18周为限,每9周申请一次,需无疾病恶化情形方得继续使用。(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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