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腫瘤學與公衛法規上,罕見癌症(Rare Cancers) 的定義通常不是依據病理特徵,而是以盛行率(Prevalence)或年發生率(Incidence)為核心切入點。
國際間兩大權威組織(美國與歐洲)對罕見癌症切確的量化定義如下:
- 國際主要法規與研究定義
歐洲(RARECAREnet):
最具臨床共識的定義
- 定義: 年發生率(Incidence)少於每 10 萬人中有 6 人(< 6 / 100,000 人/年)。
- 臨床意義: 這是目前全球腫瘤研究最常引用的標準。雖然單一癌種極少,但若將所有符合此定義的罕見癌加總,約占歐洲所有新診斷癌症的 24%。
美國(NCI / RARE CANCER ACT):
- 定義: 年發生率少於每 10 萬人中有 15 人(< 15 / 100,000 人/年)。
- 美國有時亦會參考罕見疾病(Orphan Disease)的盛行率定義:全美罹病總人數低於 20 萬人。
- 台灣健保與官方定義
在台灣的臨床與健保體制下,定義罕見癌症通常有兩個層面:
國民健康署(國健署)標準:
- 定義: 盛行率在 萬分之一以下(< 1 / 10,000)。
- 臨床意義: 必須經過「罕見疾病審議會」審查公告,列入《罕見疾病品項》中,病患才能取得罕病重大傷病卡。例如:前述提及的梅克爾細胞癌(MCC)或葡萄膜黑色素瘤(UM)。
- 健保特殊給付考量:
- 許多癌症雖然在國際上屬於罕見癌症(如膽管癌、某些肉瘤、神經內分泌腫瘤),但在台灣若未被正式公告為「罕見疾病」,健保給付仍會將其歸類於一般惡性腫瘤,需仰賴特定的臨床試驗、專案進口或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找到對應靶點來爭取新藥給付。
- 腫瘤學上的實務分類(三大巨頭)
在臨床研究中,罕見癌症通常被歸納為以下三大類:
- 罕見的原發解剖部位: 腫瘤長在極不尋常的地方(例如:眼內的葡萄膜黑色素瘤、妊娠滋養細胞腫瘤)。
- 罕見的病理組織型別: 雖然長在常見器官,但細胞型態極罕見(例如:乳癌中的化生性乳癌、肺部的類癌、各器官的高級別神經內分泌瘤)。
- 罕見的基因驅動變異(分子罕見癌): 常見癌症中僅占極低比例的突變(例如:僅占肺腺癌 1%~2% 的 MET exon 14 跳躍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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