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抗動情激素治療失敗的自然或人工停經後之末期乳癌病人之治療、停經後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用藥。
2.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tamoxifen治療五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2)若由tamoxifen轉換使用本品,則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5年。
4.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ER、PR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及用藥紀錄(如tamoxifen使用五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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