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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直腸癌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健保給付規定:自2026年05月01日生效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台灣細胞免疫醫學會 陳駿逸醫師

 

1.大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encorafenib併用,作為具有BRAF V600E突變且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結腸直腸癌成人病人之第二線治療:

Ⅰ.病人須符合encorafenib之藥品給付規定,且未曾申報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之病人使用。

Ⅱ.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12週申請一次,再次申請時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Ⅲ.使用總療程以24週為上限。

Ⅳ.使用本品併用encorafenib作為第二線治療,不得再申請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作為後續治療。

 

(3)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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