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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細胞肺癌EGFR標靶藥物 lazertinib(Lazcluze/力安莎)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Lazertinib(Lazcluze/力安莎)膜衣錠含有lazertinib成分,這是一種口服用的激酶抑制劑。Lazertinib係以mesylate hydrate的形式存在,其分子量為668.77,分子式為C30H34N8O3·CH4O3S∙H2O。其化學名為N-[5-[[4-[4-[(Dimethylamino)methyl]-3-phenyl-1H-pyrazol-1-yl]pyrimidin-2-yl]amino]-4-methoxy-2-(morpholin-4-yl)phenyl]acrylamide methanesulfonate hydrate (1:1:1)。Lazertinib mesylate hydrate可溶或幾不溶於水性介質,微溶至易溶於有機溶劑,pH值範圍極廣。

 

適應症如下:

與Amivantamab(商品名肺倍恩/Rybrevant)併用,適用於罹患具備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19缺失或exon 21 L858R取代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之成人病人,作為第一線的治療。

 

應根據是否在腫瘤或血漿樣本中出現EGFR exon 19缺失或exon 21 L858R取代突變來選擇適合使用LAZCLUZE合併amivantamab進行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的病人。如果在血漿樣本中未檢出這些突變,應檢測腫瘤組織。

 

藥物的建議用法與用量

LAZCLUZE的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隨食物或不隨食物口服240毫克,並與amivantamab併用。LAZCLUZE錠劑應整顆吞服。切勿壓碎、剝開或咀嚼。應持續治療至疾病惡化或出現無法耐受的毒性反應為止。

 

如果是在同一天給藥,應於投予amivantamab之前的任何時間投予LAZCLUZE。

 

遺漏劑量時候 該怎麼辦?

如果病人漏服一劑LAZCLUZE,但未超過12小時,應指示病人服用漏服的劑量。如果從應該服藥的時間算起已經超過12小時,應指示病人按照原定的時間服用下一劑藥物。如果在服用LAZCLUZE後的任何時間發生嘔吐,應指示病人於下一個原定的時間服用下一劑藥物。

 

併用藥物時候注意事項

開始使用LAZCLUZE合併amivantamab治療時,應於最初4個月治療期間施行預防性抗凝血藥物的治療,以防發生靜脈血栓栓塞事件(VTE)。如果在最初4個月治療期間未出現任何VTE的徵兆或症狀,視醫療照護人員的判斷而定,可考慮停止預防性抗凝血治療。

 

開始使用LAZCLUZE合併amivantamab治療時,應使用不含酒精成分(例如不含異丙醇、不含乙醇)的潤膚乳液,並囑咐病人在治療期間和治療後2個月內應限制日光照射、穿著防曬衣物和使用廣譜性的UVA/UVB防曬乳液,以降低發生皮膚不良反應的風險。可考慮採取預防性措施(如:使用口服抗生素)來降低發生皮膚不良反應的風險。

 

發生不良反應時的建議處置措施和劑量調整方式如下:

不良反應

嚴重度

劑量調整方式

靜脈血栓栓塞事件(VTE)

第2或3級

l   暫時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l   視臨床需要施以抗凝血治療。

l   一旦開始進行抗凝血治療之後,視醫療照護人員的判斷而定,可重新開始使用相同劑量的LAZCLUZE和amivantamab。

第4級或在治療級的抗凝血治療之下仍然復發的第2或3級反應

l   暫時停用LAZCLUZE並永久停用amivantamab。

l   視臨床需要施以抗凝血治療。

l   一旦開始進行抗凝血治療之後,視醫療照護人員的判斷而定,可使用相同劑量的LAZCLUZE繼續治療。

間質性肺病(ILD)/肺炎

任何等級

• 如果懷疑發生ILD/肺炎,應暫時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 如果確定發生ILD/肺炎,應永久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皮膚不良反應(包括痤瘡樣皮膚炎、搔癢、皮膚乾燥)

第1級

 

開始施以支持性照護處置。

第2級

l   開始施以支持性照護處置。

l   如果2週後未獲任何改善,則降低amivantamab的劑量並繼續使用相同劑量的LAZCLUZE。

l   2週後重新評估,如果未獲任何改善,則降低LAZCLUZE的劑量直到第1級(表1),之後視醫療照護人員的判斷而定,可重新開始使用先前之劑量的LAZCLUZE。

第3級

• 暫時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 開始施以支持性照護處置。

• 恢復到第2級時,以相同的劑量重新開始使用LAZCLUZE,或考慮降低劑量,並以降低的劑量重新開始使用amivantamab。

• 如果2週內未獲任何改善,則永久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第4級(包括嚴重的大皰性、起皰性或剝落性皮膚病)

• 開始施以支持性照護處置。

• 永久停用amivantamab。

• 暫時停用LAZCLUZE,直到恢復至第2級或基礎期狀態。

• 恢復到第2級時,視醫療照護人員的判斷而定,以降低的劑量重新開始使用LAZCLUZE。

其他不良反應

第3-4級

• 暫時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直到不良反應消退至第1級或基礎期狀態。

• 以降低的劑量重新開始使用這兩種藥物,或單獨使用LAZCLUZE。

• 如果未在4週之內恢復,則考慮永久停用LAZCLUZE和amivanta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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