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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規定

1.大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1. 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 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3. 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1.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70歲以上;
  2. II.Ccr<50mL/min;
  3.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4.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8次輸注為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頭頸癌部分: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cetuximab之病患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限,每9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

(3)Cetuximab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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