咽喉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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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高純度魚油沒能幫助下咽癌、喉癌患者守住肌肉?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台灣細胞免疫醫學會 陳駿逸醫師   消瘦的細胞與崩塌的防線 在腫瘤科的診間裡,我們常看到與病魔搏鬥的局部晚期頭頸癌(如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of the head and neck, SCCHN)患者,這些患者除了要承受疾病本身的折磨,往往在確診時就因為吞嚥疼痛、食慾不振等「營養衝擊症狀」而面臨營養不良的危機。更嚴峻的是,在接受標準的根治性同步放化療期間,高強度的治療就像是一場持久的消耗戰,不僅大量消滅癌細胞,也無情地燒毀了患者自身的「戰略儲備」-脂肪與肌肉。    在醫學上,肌肉量的流失(肌肉減少症)與體重下滑,是影響癌症預後的負面因子 。這不僅會降低患者對放療、化療藥物的耐受性、增加放、化療的晚期毒性,甚至會直接衝擊整體的生存率 。因此,如何幫患者「守住肌肉、維持體重」,成為我們臨床醫師在後勤支援上的首要難題。   派出 EPA  omega-3 脂肪酸特種部隊 真的一定有效嗎? 科學家發現,癌症引起的消瘦-癌症惡病質,不單純是「吃得不夠」,更是因為腫瘤引發了體內的「系統性發炎反應」,這就像是身體內部在不斷縱火,瘋狂燃燒肌肉與脂肪 。過去的轉譯醫學研究指出,魚油中的精華成分-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簡稱 EPA),作為一種 omega-3 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具有優秀的抗發炎潛力。    如果把體內的發炎反應比喻為一場「嚴重的森林大火」,那麼 EPA 就被寄予厚望,希望能扮演「強效滅火劑」的角色。理論上,當 EPA 快速融入細胞膜、調節代謝並壓制發炎反應後,身體這座工廠就能停止盲目地拆除肌肉蛋白質來當燃料,進而達到保住體重與肌肉量的效果 。    為了驗證這支「滅火特種部隊」在真實戰場上的威力,一項發表於《營養學雜誌》(Nutrition Journal)的雙盲、安慰劑對照隨機臨床試驗(NCT02715596)展開了深入探討。這項研究非常嚴謹,專門挑選了 54 位即將接受標準根治性之同步放化療的局部晚期頭頸癌患者,並將他們隨機分成兩組。 EPA 組:每天口服補充高劑量、純度達 2.7 克的單一 EPA 補充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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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規定

1.大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70歲以上; II.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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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頸癌、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注射液 西妥昔單抗)健保給付規定

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70 歲以上; II.Ccr<50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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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紫杉醇

免疫檢查點PD-1、PD-L1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製劑)健保給付規定自2022年6月1日生效

1.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非小細胞肺癌: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且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I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患者。 (3)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泌尿道上皮癌: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陳駿逸註 CIRS詳細內容及計算 請連結: https://www.mdcalc.com/calc/10088/cumulative-illness-rating-scale-geriatric-c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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