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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非小細胞肺癌免疫藥物 自2025年06月01日生效的規定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
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限pembrolizumab 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 併用至多使用4個療程,接續單用pembrolizumab 治療。
 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限pembrolizumab 與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派癌休或Apeta/伏肺瘤)及含鉑類化學療法併用,或
限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限使用Alymsys/艾麥思 或Avastin/癌思停 )及carboplatin、paclitaxel 併用

做為轉移性, 不具有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 類化學治療失敗後, 又有疾病惡化, 且EGFR/ALK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病人。

肺腺癌第三線用藥: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 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
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病人。


使用條件:
1. 病人體能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心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 或 II
II.肝GOT<60U/L 及 GPT<60U/L,且 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 鱗狀、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單用)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需檢附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TPS≧50%表現報告,

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併用pembrolizumab或atezolizumab) 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不需檢附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報告。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pembrolizumab併用化療)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需檢附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TPS 1-49%表現報告,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
用pembrolizumab或Nivolumab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需檢附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TPS≧50%表現報告,
用atezolizumab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需檢附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TPS≧50%或IC≧10%表現報告,


4. 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使用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亦不可合併使用標靶藥物,無效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

5. 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2年(pembrolizumab 用於早期三陰性乳癌依前述給付時程期限至多使用17個療程)。

6. 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不適用緊急報備),申請時需上傳病歷資料。
7. 每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I.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腫瘤基因檢測結果。
II.符合使用條件之 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
II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病人12週內之疾病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
VI.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8. 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 i-RECIST 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
I.有療效反應(PR 及 CR)者得繼續用藥;
II.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者,應停止用藥;
III.出現疾病併發症或輕度藥物不良反應等,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者,不得申請續用。
IV.用藥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週,並於12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 SD 者,不得申請續用。

9. 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以i-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PR、CR、SD)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III. 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登錄與結案作業: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須配合依限登錄病人身體狀況、生物標記(PD-L1)檢測、病情發展、藥品使用成效與副作用等資料。

(2)病人倘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 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

(3)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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