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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Bevacizumab(如:Avastin/癌思停)的規定

1.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

(1)Bevacizumab與FOLFIRI(Folinic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acid/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36週為上限(106/4/1)。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神經膠母細胞瘤:

(1)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本藥品不得與cetuximab、panitumumab併用。

 

  1. 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
  • 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治療(亦即維持性治療),作為第四期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病人接受初次手術切除後之第一線治療。

Ⅰ.初次申請為手術後一個月後起與化學治療併用5個療程

Ⅱ.第二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9個療程。

Ⅲ.第三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8個療程。

Ⅳ.每人以總共給付22個療程為上限。若病情惡化或停藥後再復發即不得再次申請。

 

  • Bevacizumab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作為曾接受過第一線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間隔6-12個月內再復發之治療。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治療,作為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之治療。

Ⅰ.若前曾申請bevacizumab 使用於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作為第一線治療者不可再次使用。

Ⅱ.初次申請為5個療程,後續每次申請為5個療程,總申請療程以15個療程為上限。

 

  •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 FIGO Stage IV disease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者,若已經申請olaparib、niraparib用於第一線化學治療後維持性治療時不得另外申請bevacizumab併用,除因olaparib、niraparib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成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單獨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7個療程為上限

 

5.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 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 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5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6.與atezolizumab併用適用於未曾使用過全身性治療用藥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患者需符合atezolizumab之藥品給付規定。

 

  1. 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1)   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ⅱ.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ⅲ.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實驗室認證(ISO15189)。

ⅳ.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Bevacizumab併用erlotinib於第一線治療時,該治療組合與gefitinib、afa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 使用劑量:限5mg/kg,每三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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