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藥健保規定

2025010714 1

健保給付Fedratinib (如:Inrebic/恩瑞比)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用於未曾接受Janus 激酶抑制劑(JAK inhibitor)治療或曾接受ruxolitinib 治療後不耐受或有禁忌症,且為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Consensus Criteria 中度風險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成人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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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13 1

健保給付Gemtuzumab ozogamicin(如: Mylotarg/滅髓瘤)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限用於新診斷原發型 CD33 陽性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病人之標準前導與鞏固性化療時合併使用,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需為細胞遺傳學風險等級較佳(Favorable)的病人。 (2) 排除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acute promyelocytic leukemia, APL) 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用於誘導期時,以1個療程 (3 次輸注)為限 並需合併標準 3 +7 緩解誘導化療使用 。 3.若病患疾病達到完全緩解(即 CR 或C Ri) 可續申請使用於鞏固治療期, 每次申請以 1 個療程為限 1 次輸注並最多給付2個鞏固治療療程 ( 即2次輸注)。申請時 需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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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04 1

乳癌HER-2標靶藥物Pertuzumab (如:Perjeta)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早期乳癌 (1)外科手術前後以pertuzumab與trastuzumab(限使用Ogivri、Herzuma、Eirgasun、Herceptin、Kanjinti)及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併用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用於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若使用於外科手術後,須達病理上緩解(pCR)。   (2)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 18個療程為上限: I:pertuzumab與trastuzumab併用 Ⅱ:trastuzumab Ⅲ: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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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03 1

乳癌HER-2標靶藥物Trastuzumab (如:Herceptin)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早期乳癌 (1)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備有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i. 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腫瘤的完全緩解(pCR),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8個療程為上限: i.本藥品 ii.pertuzumab與trastuzumab(限使用Ogivri、Herzuma、Eirgasun、Herceptin、Kanjinti)併用 iii.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 Ⅱ.若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腫瘤的完全緩解(pCR),亦即(non-pCR),本藥品與trastuzumab emtansine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其中trastuzumab emtansine以14個療程為上限。   (2) 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早期乳癌患者(限使用Ogivri、Herzuma、Eirgasun、Herceptin、Kanjinti)   2.轉移性乳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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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02 1

健保給付Phesgo(賀雙妥皮下注射劑)自2025年05月01日生效的規定

健保給付Pertuzumab與trastuzumab皮下注射複方製劑-賀雙妥皮下注射劑(如Phesgo): 1.本藥品及化學療法併用於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 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 使用於術前輔助治療,經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完全緩解者(pCR),得繼續使用至18個療程為上限。   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即先行手術者,可給予術後輔助治療,以18個療程為使用上限。   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8個療程為上限: I:本藥品 Ⅱ:trastuzumab Ⅲ:pertuzumab與trastuzumab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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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01 1

最好的聖誕節禮物 2、3期乳癌癌友的HER2雙標靶終於健保給付 感謝賴桑

自2024年1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外科手術前後以pertuzumab與trastuzumab(限使用Ogivri、Herzuma、Eirgasun、Herceptin)及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 療)併用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用於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 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若使用於外 科手術後,須達病理上腫瘤完全緩解(pCR)。 陳駿逸醫師註: 未達病理上腫瘤完全緩解解(non-pCR),亦即仍有殘留病灶者,術後輔助治療改申請健保給付哦T-DM1/ 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Kadcyla/賀癌寧),詳情請連結: https://mycancerfree.com/tw-3/t-dm1-kadcyla-t-2024-07-17/     (2)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 18個療程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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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 1

改為雙標靶方案 可否讓Osimertinib治療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再加分呢?

血液腫瘤科 陳駿逸醫師   第三代非小細胞肺癌EGFR小分子標靶藥物Osimertinib (如:Tagrisso/泰格莎) 已經於2024年10月起健保給付有一些修正,其相關的規定如下: 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 EGFR Exon(外顯子)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 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 先前已使用過 EGFR 標靶藥物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 dacomitinib 治療失敗,且具有 EGFR T790M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目前健保給付Osimertinib都是只能單一藥物使用,不得合併其他化療藥物或標靶藥物。然而過去的部分研究卻發現,無論是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 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Ⅳ期)的肺腺癌病患,其在第一線還是後線的治療上面,Osimertinib與抗腫瘤血管新生的標靶藥物Bevacizumab(貝伐珠單抗/癌思停/Avastin/MVASI)合併使用,並未能夠改善患者的疾病控制時間(PFS)。   另一款抗腫瘤血管新生的標靶藥物Ramucirumab (Cyramza/欣銳擇/雷莫蘆單抗),則是一款針對VEGFR2的標靶抗體藥物,根據RELAY的研究結果,對於具備有EGFR敏感基因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在肺癌第一代EGFR標靶藥物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合併Ramucirumab的治療,可以改善患者的疾病控制時間,將患者的PFS由12.4個月(單用Erlotinib)延長至19.4個月,根據這一個報告,美國FDA許可了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合併Ramucirumab的治療這一適應症。   還有一項資訊補充,對於攜帶EGFR驅動基因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第三代藥物Osimertinib單一藥或是合併含鉑雙藥化學治療藥物,也是這類患者的第一線標準治療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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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

關於膽道癌的治療 癌友應該知道的事

血液腫瘤科 陳駿逸醫師 膽道癌(bile duct carcinoma),我們也稱為膽管癌,是一種越來越常見的消化系統的惡性肝腫瘤。與過去稱之為台灣國病之肝癌(肝細胞癌,hepatocellular carcinoma)相比較,膽道癌的臨床症狀、診斷及流行病學特徵等方面是有所不相同。   人體的膽道系統分布在整個肝內,從肝細胞表面凹槽形成的微膽管開始,逐漸匯流成小膽管、左右肝內膽管再穿出肝外合成為總肝管,與膽囊交匯後成為總膽管,最後流入十二指腸。   膽管癌可以從任何有膽管的地方產生,所以醫學上會將膽道癌分成肝內膽管及肝外膽管癌、肝門膽道癌和膽囊癌。部分膽道癌即使腫瘤很小也可能就會造成阻塞性黃疸,而部分則會像肝癌一樣在肝臟內形成一個病灶佔住部分肝臟,直到末期才會有黃疸之症狀。不論是那一型,預後都很不好。   膽道癌早期發現確實較為困難,多數膽道癌患者確診時都已處於晚期,膽道癌能夠完整手術根治性切除的機率不高,再加上膽道癌具有高度異質性的疾病,這些因素造成患者預後也比較差。   全球膽道癌的發生率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差異,亞洲就是膽道惡性腫瘤的高好發地區。膽道癌發生的原因尚不明確,其中膽囊癌的危險因子包括膽囊結石、膽囊息肉樣病變、膽囊慢性炎症及“保膽取石”術後的殘留膽囊。而先天性胰膽管匯合異常、膽囊腺肌症、膽道感染、肥胖與糖尿病等也可能與膽囊癌的發生有關。而肝內膽管及肝外膽管癌、肝門膽道癌的危險因子則包括:膽管結石膽管腺瘤和膽管乳頭狀瘤病、Caroli病、膽管囊腫、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中華肝吸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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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骨轉移標靶藥物Denosumab(如:Xgeva /癌骨瓦/地舒單抗) 自2024年10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用於: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與乳癌、前列腺癌、肺癌、大腸直腸癌、膀胱癌、腎癌、子宮頸癌、卵巢癌、食道癌、胃癌及胰臟癌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人。   #健保給付 #骨轉移 #Denosumab #Xgeva #癌骨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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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01 1

健保給付肺癌EGFR標靶藥物Osimertinib (如:Tagrisso/泰格莎) 自2024年10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 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   先前已使用過 EGFR 標靶藥物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 dacomitinib 治療失敗,且具有 EGFR T790M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使用注意事項: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或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檢附 EGFR 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   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每次處方以 4 週為限,如給藥 4 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每 8 至 12 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 (如胸部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復發或產生不可接受之毒性,即不得再次申請。   (2)   用於第一線治療用藥:與 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及 dacomitinib 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如需更換使用本藥品,必須符合本藥品具有 EGFR Exon 19 Del 或 Exon 21  L858R 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 IIIB、IIIC 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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