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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質疏鬆藥物Romosozumab(如:Evenity/益穩挺)健保給付相關規定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1.限用於停經後骨質疏鬆婦女。 2.需符合下列條件: (1)引起遠端橈骨、近端肱骨、脊椎或髖部多於2(含)處骨折,經評估 (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至 少連續12 個月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1 處新的骨折之病患。   (2)骨質疏鬆之程度,須經DXA 檢測BMD 之T-score 小於或等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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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04 1

雙免疫藥物-抑癌寧與抑佳妥 為何會是肝癌一線治療的首選?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與tremelimumab (商品名:Imjudo/抑佳妥)於2025年02月01日起健保給付可以用於晚期肝細胞癌(以下簡稱肝癌)第一線用藥的治療。健保給付規定如下:   Ⅰ.限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限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ii.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iii.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III.sorafenib、lenvatinib、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僅得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IV.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 或ramucirumab。   雙免疫藥物-抑癌寧與抑佳妥,之所以會是肝癌一線治療的用藥選擇,其實是根據發表於2022年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上的一篇重要的論文” Tremelimumab plus Durvalumab in Unresectable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單一次的高起始劑量(這種被稱為 STRIDE的輸注方案)之CTLA-4(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抑佳妥,與PD-L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抑癌寧,過去已經在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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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06 1

健保給付膽道癌第一線用藥durvalumab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durvalumab 與cisplatin 及(6)膽道癌第一線用藥: durvalumab 與cisplatin 及gemcitabine 併用至多使用8個療 程,接續單用durvalumab 於先前未接受過治療或不可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道癌 (biliary tract cancer),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 Ⅰ.壺腹癌。 Ⅱ.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Ⅲ.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 .壺腹癌。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使用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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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05 1

健保給付小細胞肺癌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atezolizumab 與carboplatin 及etoposide 併用,或durvalumab 與etoposide 及carboplatin 或cisplatin 兩者之 一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 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健保給付 #durvalu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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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04 1 1

健保給付肝癌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與tremelimumab (商品名:Imjudo/抑佳妥)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Ⅰ.限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限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 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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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01 1

自2025年02月01日起健保給付Trastuzumab deruxtecan (如:優赫得/ Enhertu)的規定

單獨使用於具HER2 過度表現(IHC3+或FISH+)之轉移性乳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之前分別接受過 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 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 或pertuzumab 與trastuzumab 與一種taxane 藥物治療。 (2)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 個月內癌症復發。 (3)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療程為上限。 (5)Trastuzu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emtansine(kadcyla/賀癌寧)和lapatinib 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2.單獨使用於ER、PR 皆陰性且具HER2 弱陽性(IHC 1+ 或IHC 2+/ISH-)表現之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須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療法治療。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2 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ER、PR 皆為陰性且HER2 弱陽性(IHC1+ 或IHC2+/ISH-)之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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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15 1

健保給付Ruxolitinib(如:Jakavi/捷可衛)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用於治療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 Consensus Criteria中度風險-2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最佳反應(best response)時之脾臟長度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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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14 1

健保給付Fedratinib (如:Inrebic/恩瑞比)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用於未曾接受Janus 激酶抑制劑(JAK inhibitor)治療或曾接受ruxolitinib 治療後不耐受或有禁忌症,且為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Consensus Criteria 中度風險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成人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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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Gemtuzumab ozogamicin(如: Mylotarg/滅髓瘤)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限用於新診斷原發型 CD33 陽性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病人之標準前導與鞏固性化療時合併使用,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需為細胞遺傳學風險等級較佳(Favorable)的病人。 (2) 排除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acute promyelocytic leukemia, APL) 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用於誘導期時,以1個療程 (3 次輸注)為限 並需合併標準 3 +7 緩解誘導化療使用 。 3.若病患疾病達到完全緩解(即 CR 或C Ri) 可續申請使用於鞏固治療期, 每次申請以 1 個療程為限 1 次輸注並最多給付2個鞏固治療療程 ( 即2次輸注)。申請時 需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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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0301

偏頭痛元凶之CGRP 其與口腔癌之戀戀關係

血液腫瘤科 陳駿逸醫師   偏頭痛主要是由抑鈣基因相關胜肽(CGRP-calcitonin gene related peptide)對於周邊及中樞刺激,造成血管的擴張與發炎,訊號經三叉神經傳遞到腦部感受到疼痛所導致的結果,因此以抑鈣基因相關胜肽為標靶的療法便成為治療偏頭痛的根據。然而神經已經被證明在腫瘤相關的微環境中發揮重要作用。   由於口腔具有特色性的神經支配,口腔鱗狀細胞癌也經常伴隨有癌症相關疼痛的明顯特徵。而三叉神經節中最豐富的神經肽,當屬降鈣素基因相關胜肽(calcitonin gene-related peptide /CGRP),目前發現CGRP對各種癌症的癌症發展,以及癌症相關的疼痛方面,有著極重要的雙重作用。   不只是CGRP與治療偏頭痛的發作有相關,其他的神經肽,例如:PACAP-38 (pituitary adenylate cyclase–activating peptide 38) 和 nitric oxide (NO),都被視為潛在的血管擴張劑,也都與偏頭痛的發作有關。臨床研究發現,偏頭痛患者接觸到這些神經肽物質會引發偏頭痛的發作。   在三叉神經節的神經元中,約半數的神經元在神經末梢,會釋放出含有CGRP的囊泡。一旦釋放,CGRP會結合到相鄰腦膜血管上的平滑肌細胞,啟動蛋白激酶 A(protein kinase A),進而導致血管的舒張。   研究也發現,CGRP 會作用於腦動脈血管,其濃度與細胞內的cAMP 呈正相關。因此,如何在 CGRP 途徑的各個作用點上進行阻斷,成為近年來偏頭痛治療與預防藥物研發的關鍵。這些新型藥物與過去常用的非專一性藥物(乙型阻斷劑、抗憂鬱藥物、抗癲癇藥等)本質上大有所不同,是專門針對偏頭痛病理機轉設計的,因此作用效果較快,且副作用較少,   而目前上有NURTEC (紐舒泰,Rimegepant Sulfate)⼝溶錠。或是傳統的偏頭痛治療藥物—Triptans(翠普登),作用於5-HT1B 或 5-HT1D 受體,或是新型的 Ditans類藥物作用於 5-HT1F受體,都能夠調節 CGRP 的釋放。目前用來預防頭痛發作的肉毒桿菌素,以及NURTEC治療在 CGRP 的調控上也扮演重要的角色。也因此,以CGRP作為標的的治療模式正如火如荼般地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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