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藥書坊

2024021610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Sorafenib(如:Nexavar/蕾莎瓦)的規定

1.晚期腎細胞癌部分: (1)晚期腎細胞癌且已接受interferon-alpha或interleukin-2治療失敗,或不適合以上兩種藥物治療之病患。不適合以上兩種藥物治療之病患,須符合cytokine禁忌症者得直接使用sorafenib。但須列舉出所符合之禁忌症及檢附相關證明。 (2)無效後則不給付temsirolimus。 (3)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記錄。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Sorafenib(如:Nexavar/蕾莎瓦)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9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Sunitinib(如:Sutent/紓癌特)的規定

1.腸胃道間質腫瘤(GIST): (1)限用於以imatinib治療期間出現疾病惡化或對該藥出現不能忍受之腸胃道間質腫瘤。 (2)若使用本藥品出現疾病惡化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imatinib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送審時須檢送病歷及對imatinib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證明。   晚期腎細胞癌: (1) 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 (2)無效後則不給付temsirolimus。 (3)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Sunitinib(如:Sutent/紓癌特)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8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Erlotinib(如:Tarceva/得舒緩)的規定

1.限單獨使用於 (1)適用於具有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已接受4個週期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partial response或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療法。   (3)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   (4)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使用注意事項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Erlotinib(如:Tarceva/得舒緩)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7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規定

1.大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70歲以上; II.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6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Pemetrexed(如:Alimta/愛寧達)的規定

1.限用於 (1)與cisplatin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單一藥物治療。   (3)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ECOG為0~1之病患。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Pemetrexed(如:Alimta/愛寧達)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Temozolomide(如:Temodal/帝盟多)的規定

限用於 1.經手術或放射線治療後復發之下列病人: (1)退行性星狀細胞瘤(AA-anaplastic astrocytoma) (2)多形神經膠母細胞瘤(GBM-Glioblastoma multiforme) (3)退行性寡樹突膠質細胞瘤(anaplastic oligodendroglioma)   2.新診斷的多形神經膠母細胞瘤,與放射線治療同步進行,然後作為輔助性治療。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Temozolomide(如:Temodal/帝盟多)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4 1

健保給付肺癌標靶治療藥物Gefitinib(如:Iressa/艾瑞莎)的規定

1.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   2.使用注意事項 (1)用於第一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第二線以上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健保給付肺癌標靶治療藥物Gefitinib(如:Iressa/艾瑞莎)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3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Imatinib(如:Glivec/基利克)的規定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Imatinib(如:Glivec/基利克)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2 1

健保給付攝護腺癌治療藥物Estramustine sod. phosphate monohydrate(如:Estracyt/抑癌膠囊)的規定

限晚期前列腺癌(攝護腺癌)病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1.經荷爾蒙治療無效。 2.經診斷對單獨使用荷爾蒙治療,具有預後療效不佳因素的初次治療病患。    

健保給付攝護腺癌治療藥物Estramustine sod. phosphate monohydrate(如:Estracyt/抑癌膠囊)的規定 閱讀全文 »

202402160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Trastuzumab (如:Herceptin/賀癌平)的規定

1.早期乳癌 (1)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 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使用至多以1年為限。   (2)外科手術前後、化學療法(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治療後,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早期乳癌患者(限使用Ogivri/癌吉清、Herzuma/赫珠瑪、Eirgasun/ 益康平): Ⅰ.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 Ⅱ.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 Ⅲ.腫瘤大於2公分。須經乳房超音波或乳房X光攝影或核磁共振診斷。 Ⅳ.且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Ⅴ.使用至多以6個月為限。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Trastuzumab (如:Herceptin/賀癌平)的規定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