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非小細胞肺癌: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且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I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患者。
(3)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泌尿道上皮癌: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陳駿逸註 CIRS詳細內容及計算 請連結:
https://www.mdcalc.com/calc/10088/cumulative-illness-rating-scale-geriatric-cirs-g
-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5)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成人患者。本類藥品與cetuxi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7)晚期腎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至少二線標靶藥物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晚期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II.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III.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本類藥品與regorafenib、ramuciru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IV.未曾進行肝臟移植。
V.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
(9)默克細胞癌:限avelumab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第四期默克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2.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或II
*陳駿逸註
依照紐約心臟協會標準委員會(NYHA)按功能性將心臟衰竭分為以下四級,及數越高,程度越嚴重。
第一級(classⅠ) 身體活動不受限制,普通身體活動不會引起過度疲倦、心悸、呼吸困難或心絞痛。
第二級(classⅡ) 身體活動輕度受限制,可以從事日常活動(如爬樓梯、掃地等),若做劇烈運動就會感覺呼吸困難、疲倦、胸悶或心絞痛。
第三級(classⅢ) 身體活動明顯受限制,休息可緩解,但是從事日常的輕微活動(如爬樓梯、掃地、刷牙)也會導致心悸胸悶或心絞痛。
第四級(classⅣ) 執行任何身體活動都會不舒服,甚至躺在床上或站著不動時,也會感覺呼吸困難、疲倦、胸悶或心絞痛。
II.GOT<60U/L及GPT<60U/L,且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且<60mL/min/1.73m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
iii.其他癌別: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除avelumab外,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
給付範圍 |
pembrolizumab (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
nivolumab (Dako 28-8或Ventana SP263*) |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
黑色素瘤 |
不需檢附報告 |
不需檢附報告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 |
TPS≧50%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TC≧50%或IC≧10% |
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 |
TPS≧50% |
TC≧50% |
TC≧50%或IC≧10% |
非小細胞肺癌第三線用藥 |
TPS≧50% |
TC≧50% |
TC≧50%或IC≧10% |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 |
不需檢附報告 |
不需檢附報告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 |
CPS≧10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IC≧5% |
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 |
CPS≧10 |
TC≧5% |
IC≧5% |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
TPS≧50% |
TC≧10%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胃癌 |
CPS≧1 |
不需檢附報告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晚期腎細胞癌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不需檢附報告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晚期肝細胞癌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不需檢附報告 |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
* Ventana SP263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
(4)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給付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治療期間亦不可合併申報該適應症之標靶藥物,無效後或給付時程期滿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
(5)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2年。
(6)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上傳病歷資料(不適用特殊病例事前審查,亦不適用緊急報備,惟已獲核定用藥之病人因轉院可緊急報備申請續用)。
(7)每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Ⅰ.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黑色素瘤患者需另檢附BRAF腫瘤基因檢測結果、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腫瘤基因檢測結果。
Ⅱ.生物標記表現量檢測報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3B規定之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
II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病人12週內之疾病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T.A.C.E.治療紀錄。
VI.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VII.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VIII.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109/4/1、109/11/1)
I.有療效反應(PR及CR)者得繼續用藥;
II.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者,應停止用藥;
III.出現疾病併發症或輕度藥物不良反應等,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者,不得申請續用。
IV.用藥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週,並於12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SD者,不得申請續用。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PR、CR、SD)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III. 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 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V.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3.登錄與結案作業: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須配合依限登錄病人身體狀況、生物標記(PD-L1)檢測、病情發展、藥品使用成效與副作用等資料。
(2)病人倘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
(3)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資料來源:https://www.nhi.gov.tw/BBS_Detail.aspx?n=73CEDFC921268679&sms=D6D5367550F18590&s=0EBD645E64B36689
https://www.nhi.gov.tw/BBS_Detail.aspx?n=73CEDFC921268679&sms=D6D5367550F18590&s=0EBD645E64B3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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