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藥書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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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 Bevacizumab健保給付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 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治療(亦即維持性治療),作為第四期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病人接受初次手術切除後之第一線治療。 Ⅰ.初次申請為手術後一個月後起與化學治療併用5個療程。 Ⅱ.第二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9個療程。 Ⅲ.第三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8個療程。 Ⅳ.每人以總共給付22個療程為上限。若病情惡化或停藥後再復發即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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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健保給付治療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ⅱ.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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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 Bevacizumab健保給付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5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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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肺癌EGFR標靶藥物Afatinib(如Giotrif)規定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2.使用注意事項 (1)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之第一線治療: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病歷應留存曾經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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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療藥物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複方製劑(如TS-1)健保給付治療晚 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的規定 自113 年2月1 日生效

TS-1與gemcitabine 合併使用作為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第一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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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癌復發高險的避險治療-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 有望在2024年起健保給付

CDK4/6標靶藥物(亦稱為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 (捷癌寧 /Verzenio)健保給付的原則:   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需要搭配標準的術後輔助內分泌治療,限給付用於荷爾蒙受體表達強陽性(ER或PR表達程度大於30%)、HER-2(人類表皮生長因子第二型受體)陰性、腋窩淋巴結擴散,且具備以下條件之早期高復發風險的早期乳癌成年女性:, 具備有4顆以上(含4顆) 腋窩淋巴結的擴散 雖只具備有1-3顆以上腋窩淋巴結的擴散,但腫瘤大小大於或是等於5公分 雖只具備有1-3顆以上腋窩淋巴結的擴散,但乳癌的細胞分化程度屬於第3級   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前,需要已經完成的該早期乳癌所必需之化學治療與術後放射線治療,方可以申請使用。且於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治療期間,如果乳癌疾病出現惡化,必須停止使用該藥物,且不得再申請其他細胞週期抑制劑,例如:Palbociclib、Ribociclib。   首次申請健保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前,術後輔助內分泌治療不能已經使用超過12週的療程,且應該在乳癌切除手術後16個月內接受Abemaciclib的治療。   Abemaciclib使用前需要事前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且於每治療24週後再次申請,申請時需要檢附療效評估相關資料。而使用Abemaciclib之輔助治療療程不得超過2年,且每日劑量至多使用2錠(150 mg/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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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健保給付治療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限pembr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做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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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atez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atez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L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tezolizumab (商品名:Tecentriq 癌自禦)健保給付治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限atez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etoposide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最後確認給付內容情遵照健保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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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健保給付治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1.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無法手術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但必須符合腫瘤細胞上PD-L1表現的綜合陽性分數(CPS)達到20以上。   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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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健保給付三陰性乳癌治療ADC藥物-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規定 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第一個健保給付三陰性乳癌治療ADC藥物-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規定 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註:ADC藥物: 全名為Antibody-Drug Conjugates, 亦即標靶抗體化學治療複合式藥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m-5eT3W5eZ5RjUwO2Ka0Hw     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健保給付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第一個健保給付三陰性乳癌治療ADC藥物-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規定 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