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atinib (如Alunbrig/癌能畢膜衣錠)台灣健保給付規定 自2023年11月1日生效
1.適用於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5B規定之ALK突變檢測報告。 III.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2)Brigatinib與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