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癌症新觀點/話聊俱樂部 陳駿逸醫師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治療糖尿病之insulin及GLP-1受體促效劑。(109/12/1) 2.CAPD使用之透析液。 3.CAPD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月不超過20,000U(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如Aranesp、Mircera)為原則)。(98/9/1) 6. 治療白血病使用之α-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週)。 7.G-CSF ( 如filgrastim;lenograstim)(至多攜回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繞徑治療藥物、第十三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一─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等)及申報費用時上傳上述治療紀錄表電子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86/9/1、92/5/1、100/4/1、108/10/1、109/2/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用。(85/10/1、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octreotide、lanreotide (如Sandost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