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腸直腸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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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種癌症基因檢測 2024年5月開始部分健保給付 讓陳駿逸醫師告訴你

次世代基因定序(NGS)能協助癌症病人選擇最適合的治療,讓抗癌之路多一份希望,NGS檢測的健保給付原則,以檢測結果有對應”具有藥證的標靶藥物”且”效果明確之癌別及檢測基因”為優先。因為基因檢測的方法、檢測的基因位點多寡,以及病患的需求也有所差異,所以健保採取定額給付,民眾需要自付差額的方式。而基因檢測的結果需要上傳至健保署,未來有新的標靶藥物納入健保給付,則不需要重新檢測,可直接對比資料庫,把握治療黃金期,提升治療效益,降低民眾的經濟負擔。 2024年5月將19種癌別納入NGS部分健保給付,有哪些癌症? 哪些癌別納入給付? 實體癌症14種,實體癌症做NGS的目的有3個:用於診斷。 評估有無對應的藥物治療,這是最主要的目的。預後的預測,例如有些基因代表比較惡性、病程進展快,有的基因代表對某些藥物會有抗藥性。: 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EGFR和ALK都是陰性 三陰性乳癌(TNBC) 卵巢癌/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 大腸直腸癌 攝護腺癌 泌尿道上皮癌 肝內膽管癌 黑色素瘤(Melanoma) 腸胃道間質瘤(GIST) 甲狀腺癌 甲狀腺髓質癌 胰臟癌 胃癌 NTRK實體腫瘤 關於實體腫瘤次世代基因定序(Solid tumor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給付方案有3種,視需求可併用。每人每種癌別一生都有1次NGS給付機會。如果先後得到不同癌種,每個癌別都有一次給付機會。 30301B-BRCA1/2基因檢測 BRCA testing (germline or somatic) 30302B-小套組(≦100個基因) Small panel(≦100 genes) 30303B-大套組(>100個基因) Large panel(>100 genes) 註: 1.適應症:如以下所述。 2.支付規範: (1)醫院資格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A.限區域級以上醫院或主管機關公告通過「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者。 B.需要於院內設立或跨院聯合組成分子腫瘤委員會(Molecular Tumor Board, MTB)。 C.限主管機關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表列醫療機構(檢測項目類別為「抗癌瘤藥物之伴隨檢測」及「癌症篩檢、診斷、治療及預後之基因檢測」)。 (2)核發檢測報告人員及報告簽署醫師: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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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

談VEGFR標靶藥物之手足皮膚反應副作用的處置:以Regorafenib癌瑞格為例

  Regorafenib(商品名Stivarga/癌瑞格)目前健保給付: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療法包括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nti-VEGF)等療法;若K-ras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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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011 1

健保給付腸癌與胃腸道間質瘤、肝癌治療的標靶藥物Regorafenib(如:Stivarga/癌瑞格)的規定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療法包括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nti-VEGF)等療法;若K-ras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1)先前曾接受imatinib與sunitinib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胃腸道間質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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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03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Bevacizumab(如:Avastin/癌思停)的規定

1.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 (1)Bevacizumab與FOLFIRI(Folinic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acid/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2)使用總療程以36週為上限(106/4/1)。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神經膠母細胞瘤: (1)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本藥品不得與cetuximab、panitumumab併用。   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 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治療(亦即維持性治療),作為第四期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病人接受初次手術切除後之第一線治療。 Ⅰ.初次申請為手術後一個月後起與化學治療併用5個療程。 Ⅱ.第二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9個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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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07 1

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Cetuximab(如:Erbitux/爾必得舒)的規定

1.大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型(EGFR expressing),RAS基因沒有突變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無法忍受化療(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二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36週為上限。 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化學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4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檢驗之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 I.本藥品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I.使用總療程以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70歲以上; II.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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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Temozolomide(如:Temodal/帝盟多)的規定

限用於 1.經手術或放射線治療後復發之下列病人: (1)退行性星狀細胞瘤(AA-anaplastic astrocytoma) (2)多形神經膠母細胞瘤(GBM-Glioblastoma multiforme) (3)退行性寡樹突膠質細胞瘤(anaplastic oligodendroglioma)   2.新診斷的多形神經膠母細胞瘤,與放射線治療同步進行,然後作為輔助性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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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11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Capecitabine(如:Xeloda/截瘤達)的規定

1.Capecitabine與docetaxel併用於治療對anthracycline化學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Capecitabine單獨用於無法接受anthracycline治療者。 (2)Capecitabine合併ixabepilone用於對taxane有抗藥性且無法接受anthracycline治療者。 (3)Capecitabine單獨或合併ixabepilone用於對taxane及anthracycline治療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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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06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Irinotecan (如:Campto/抗癌妥, 益立諾)的規定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Irinotecan 需符合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 1.限轉移性大腸直腸癌之第一線治療藥物: (1)與5-FU及folinic acid合併,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患者。 (2)單獨使用於曾接受5-FU療程治療無效之患者。   2.與5-fluorouracil、leucovorin及oxaliplatin併用(FOLFIRINOX),做為轉移性胰臟癌之第一線治療(限用於商品名為Irino、Irinotel、Campto、Irinotecan Injection Concentrate、Irican、Innocan、Irinotecan In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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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Uracil-Tegafur (如:Ufur/友復) )的規定

1.限轉移性胃癌、轉移性直腸癌、轉移性大腸癌、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   2.頭頸部鱗狀上皮癌。   3.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   4.直腸癌、大腸癌第2、3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   5.用於病理分期為T2且腫瘤≧3cm之肺腺癌病人,作為手術後輔助治療,使用期限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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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04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Oxaliplatin (如: OXALIP/歐力普, Eloxatin/益樂鉑定 )的規定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Oxaliplatin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 1.和5-FU和folinic acid併用 (1)治療轉移性結腸直腸癌,惟若再加用irinotecan (如Campto)則不予給付。 (2)作為第三期結腸癌(Duke`s C) 原發腫瘤完全切除手術後的輔助療法。   2.與fluoropyrimidine類藥物(如capecitabine、5-FU、UFUR,但不包含TS-1)併用,可用於局部晚期及復發/轉移性胃癌之治療。(須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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