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乳癌HER2標靶藥物Trastuzumab (如:Herceptin)的健保給付規定:自2026年08月01日生效
1.早期乳癌: (1)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 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事審代碼: C50P2) Ⅰ.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 依下列情形術後使用: 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緩解(pCR):本藥品、pertuzumab 併用本藥品或 pertuzumab 與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Phesgo),三者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若外科手術後無法達病理上緩解(non-pCR),本藥品與trastuzumab emtansine 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 個療程為上限, 其中trastuzumab emtansine 以14個療程為上限。 Ⅱ.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先行手術者,給予本藥品作為術後輔助治療,須接受至少4個療程的化學治療(本藥品合併化療或接續化療之後使用本藥品),本藥品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2) 具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且無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 者, 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 Ⅰ.若本藥品使用於手術前之輔助治療,須經影像檢查(乳房超音波或乳房X 光攝影或核磁共振)顯示腫瘤大於2公分(T2以上),並依下列術後情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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