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療藥物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複方製劑(如TS-1)健保給付治療晚 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的規定 自113 年2月1 日生效
TS-1與gemcitabine 合併使用作為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第一線治療。
化療藥物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複方製劑(如TS-1)健保給付治療晚 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的規定 自113 年2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
TS-1與gemcitabine 合併使用作為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第一線治療。
化療藥物Tegafur/gimeracil/oteracil 複方製劑(如TS-1)健保給付治療晚 期或復發之膽道癌的規定 自113 年2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
CDK4/6標靶藥物(亦稱為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 (捷癌寧 /Verzenio)健保給付的原則: 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需要搭配標準的術後輔助內分泌治療,限給付用於荷爾蒙受體表達強陽性(ER或PR表達程度大於30%)、HER-2(人類表皮生長因子第二型受體)陰性、腋窩淋巴結擴散,且具備以下條件之早期高復發風險的早期乳癌成年女性:, 具備有4顆以上(含4顆) 腋窩淋巴結的擴散 雖只具備有1-3顆以上腋窩淋巴結的擴散,但腫瘤大小大於或是等於5公分 雖只具備有1-3顆以上腋窩淋巴結的擴散,但乳癌的細胞分化程度屬於第3級 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前,需要已經完成的該早期乳癌所必需之化學治療與術後放射線治療,方可以申請使用。且於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治療期間,如果乳癌疾病出現惡化,必須停止使用該藥物,且不得再申請其他細胞週期抑制劑,例如:Palbociclib、Ribociclib。 首次申請健保使用細胞週期抑制劑 Abemaciclib前,術後輔助內分泌治療不能已經使用超過12週的療程,且應該在乳癌切除手術後16個月內接受Abemaciclib的治療。 Abemaciclib使用前需要事前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且於每治療24週後再次申請,申請時需要檢附療效評估相關資料。而使用Abemaciclib之輔助治療療程不得超過2年,且每日劑量至多使用2錠(150 mg/錠)。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健保給付治療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限pembr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做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
小細胞肺癌的免疫治療藥物atez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L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tezolizumab (商品名:Tecentriq 癌自禦)健保給付治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限atez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etoposide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最後確認給付內容情遵照健保署公告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PD-1免疫檢查點抑制劑pembrolizumab (keytruda/吉舒達)健保給付治療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1.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無法手術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但必須符合腫瘤細胞上PD-L1表現的綜合陽性分數(CPS)達到20以上。 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的免疫治療藥物pembrolizumab健保給付規定 自112 年12 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
第一個健保給付三陰性乳癌治療ADC藥物-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規定 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註:ADC藥物: 全名為Antibody-Drug Conjugates, 亦即標靶抗體化學治療複合式藥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m-5eT3W5eZ5RjUwO2Ka0Hw 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健保給付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第一個健保給付三陰性乳癌治療ADC藥物-Sacituzumab govitecan(拓達維/Trodelvy)規定 自113 年2 月1 日生效 閱讀全文 »
乳癌細胞週期抑制劑藥物健保給付規定 自113 年1 月1 日生效 CDK4/6 抑制劑 (如ribociclib;palbociclib): 1.用於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 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 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包含GnRH analogue 等) 且滿足 下列條件之一:
1.適用於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5B規定之ALK突變檢測報告。 III.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2)Brigatinib與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1.適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2)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5B規定之ALK突變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1.適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2)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5B規定之ALK突變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