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癌症大小事

2024021406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Gemcitabine(如Gemzar/健擇)的規定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  3.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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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歐洲紫杉醇Docetaxel(如:Taxotere/剋癌易)的規定

1.乳癌: (1)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2)與anthracycline合併使用於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 (3)早期乳癌手術後,經診斷為三陰性反應且無淋巴轉移的病人,得作為與cyclophosphamide併用doxorubicin的化學輔助療法。   2.非小細胞肺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前列腺癌:於荷爾蒙治療失敗之轉移性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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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4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卡鉑Carboplatin(如Paraplatin;Carboplatin的規定

限 1.卵巢癌患者。   2.腎功能不佳(CCr<60)或曾作單側或以上腎切除之惡性腫瘤患者使用。   3.與pembrolizumab及paclitaxel併用於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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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3 1

健保給付乳癌荷爾蒙治療藥物Letrozole (如Femara/復乳納)的規定

1. 接受抗動情激素治療失敗的自然或人工停經後之末期乳癌病人之治療、停經後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用藥。   2.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tamoxifen治療五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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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2 1

健保給付乳癌荷爾蒙治療藥物Anastrozole(如Arimidex/安美達錠)的規定

1. 停經後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或不清楚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第一線治療。  2.停經後婦女晚期乳癌,雌激素接受器為陰性,但曾對tamoxifen有陽性反應者。  3.停經後婦女罹患早期侵犯性乳癌,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且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且有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而無法使用tamoxifen治療者。 備註:療程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腦血管梗塞病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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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1 1

健保給付乳癌荷爾蒙治療藥物Exemestane(如:Aromasin/諾曼癌素)的規定

 1.限停經後或卵巢切除後,且女性荷爾蒙受體(estrogen receptor)陽性之晚期乳癌病患,經使用tamoxifen無效後,方可使用。   2.具有雌激素受體陽性之停經婦女,使用tamoxifen至少兩年之高危險早期侵犯性乳癌的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ER、PR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 (2)本案藥品使用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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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5 1

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 Bevacizumab健保給付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 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與carboplatin 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治療(亦即維持性治療),作為第四期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病人接受初次手術切除後之第一線治療。 Ⅰ.初次申請為手術後一個月後起與化學治療併用5個療程。 Ⅱ.第二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9個療程。 Ⅲ.第三次申請時為接續單獨使用bevacizumab維持性治療8個療程。 Ⅳ.每人以總共給付22個療程為上限。若病情惡化或停藥後再復發即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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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4 1

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健保給付治療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ⅱ.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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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3 1

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 Bevacizumab健保給付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5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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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2 1

健保給付肺癌EGFR標靶藥物Afatinib(如Giotrif)規定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2.使用注意事項 (1)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之第一線治療: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病歷應留存曾經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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