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給付乳癌HER2標靶藥物T-DM1/ 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Kadcyla/賀癌寧)規定 自2024年8月1日生效
1.早期乳癌 (1)使用於具 HER2 過度表現(IHC 3+或FISH+)之早期乳癌患者,曾接受過至 少 6 個療程(每 3 週一療程,至少16 週)的化學治療(其中至少 3個療程(9 週)的 taxane 藥物)和至少3 個療程(9 週)的trastuzumab 術前輔助治療後,仍有殘留病灶的術後輔助治療,且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I.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 Ⅱ.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但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且腫瘤大於2公分之早期乳癌患者。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使用本藥品以 14 個療程為上限。 (3)排除使用本藥品條件: I.未於術後12週內開始治療或提出治療申請。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少於45%或有症狀的心衰竭病人。 Ⅲ.不得與其他抗HER2藥物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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