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藥健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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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EGFR標靶藥物osimertinib王者不保? Amivantamab合併 lazertinib有望再增加至少1年以上的存活期

細胞治療中心/血液腫瘤科 陳駿逸醫師   歐洲肺癌大會(ELCC)會議由歐洲腫瘤內科學會(ESMO)與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ASLC)聯合組織。 ELCC由代表胸部腫瘤專家的最重要的多學科學會聯合協作舉辦,共同致力於促進科學發展、傳播教育和提高全世界肺癌專家的實踐。   2025年ELCC於2025年3月26-29日在法國巴黎舉行,台大癌醫醫院長楊志新報告了第三期臨床試驗 MARIPOSA 的研究中最終總體生存期的結果。該研究針對具備有EGFR 突變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分別給予Amivantamab (Rybrevant/肺倍恩注射劑/埃萬妥單抗,屬於EGFR-MET雙特異性單株抗體)合併 lazertinib(Lazcluze/拉澤替尼,屬於第三代EGFR標靶藥物)的治療與osimertinib(泰格莎/Tagrisso/奧希替尼,屬於第三代EGFR標靶藥物)的第一線治療,其成效的差異?   肺癌仍是台灣癌症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具備有EGFR 突變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在台灣肺癌患者中尤其常見,比例高達50%。目前這類病患在過去主要依賴第一~三代 EGFR標靶藥物作為第一線治療,其中臺灣因為健保給付之關係,大多會使用第三代 EGFR標靶藥物 osimertinib做為具備有EGFR 突變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之第一線的治療,雖然成效不錯,但面對抗藥性與腫瘤異質性的挑戰,仍然有改善空間。   根據台大癌醫醫院長楊志新報告了第三期臨床試驗 MARIPOSA 的研究中最終總體生存期的數據結果。顯示雙標靶藥物合併療法-Amivantamab合併 lazertinib的治療,確實比目前台灣常用的第一線治療藥物-第三代 EGFR標靶藥物 osimertinib,中位追蹤時間了37.8 個月,可以更為顯著延長具備有常見之EGFR基因突變(ex19del 或 L858R)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整體存活時間!   雙標靶藥物合併療法-Amivantamab合併 lazertinib的治療,相較於osimertinib的治療,其整體死亡風險會因此再降低 25%(HR=0.75)。目前預測顯示Amivantamab合併 lazertinib的治療可能可以將中位整體存活時間延長至少12個月以上!   而中位整體存活時間的分析,Amivantamab合併 lazertin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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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06 1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核准Cabozantinib(癌必定/Cabometyx/卡博替尼)可以用於治療胰臟神經內分泌瘤和胰外神經內分泌瘤

高禾醫院細胞治療中心/台中醫院血液腫瘤科 陳駿逸醫師   2025 年 3 月 26 日,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核准Cabozantinib(癌必定/Cabometyx/卡博替尼)可以用於過去已經接受藥物治療、不可以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分化良好的胰臟神經內分泌瘤(pNET)和分化良好的胰外神經內分泌瘤(epNET),且是≥12歲的兒童和成人患者。   此適應症是根據第三期臨床試驗CABINET(NCT 03375320)中的研究結果:與安慰劑相比,Cabozantinib的治療可以顯著改善胰臟神經內分泌瘤和胰外神經內分泌瘤患者的疾病控制時間;使用Cabozantinib的治療的腫瘤客觀緩解率也明顯高於安慰劑組,但總體生存時間之分析資料尚未達到成熟可以分析的階段。   關於Cabozantinib,是一種多靶點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目前研究發現Cabozantinib的作用靶點包括MET、VEGFR1/2/3、ROS1、RET、AXL、NTRK、KIT等至少9個。先前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已核准許多種適應證,包括:單藥用於晚期腎細胞癌;與Nivolumab合併使用於晚期腎細胞癌的第一線治療;單藥用sorafenib治療失敗的肝細胞癌;單藥用於過去VEGF標靶治療失敗後且為放射性碘難治或不適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分化型甲狀腺癌且是≥12歲的兒童和成人患者。   第三期臨床試驗CABINET是一項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的臨床試驗,共收錄了298位在過去已經接受藥物治療、不可以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分化良好的胰臟神經內分泌瘤(pNET)和分化良好的胰外神經內分泌瘤(epNET),且是≥12歲的兒童和成人患者。主要療效結局指標為的疾病控制時間,其他療效結局指標包括腫瘤客觀緩解率和總體生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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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03 1

多發性骨髓瘤藥物selinexo(如:Xpovio/保必歐)的健保給付相關規定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Selinexor是一種蛋白質-核糖核酸轉運體(XPO1)抑制劑,此類藥物主要使特殊核蛋白正確地進入細胞核,恢復正常的細胞功能,並阻止癌細胞的生長。selinexo的健保給付相關規定如下:   與 bortezomib 及 dexamethasone 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 2 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 (ECOG< 者。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初次申請以 4 個療程,每療程為5週 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與 的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 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 2 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 bone lesion(s) 或新plasmacytoma ,則僅需 1 次評估 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 5g/dL ,血清 M 蛋白需增加 1g/dL ;若前一線治療中 M component 最低值<5g/dL ,血清 M 蛋白需增加5g/dL 。 Urine M protein 需增加2gm/24Hr ,且需較前一線治 療中的最低值增加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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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004 1

雙免疫藥物-抑癌寧與抑佳妥 為何會是肝癌一線治療的首選?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 陳駿逸醫師   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與tremelimumab (商品名:Imjudo/抑佳妥)於2025年02月01日起健保給付可以用於晚期肝細胞癌(以下簡稱肝癌)第一線用藥的治療。健保給付規定如下:   Ⅰ.限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限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ii.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iii.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III.sorafenib、lenvatinib、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僅得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IV.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 或ramucirumab。   雙免疫藥物-抑癌寧與抑佳妥,之所以會是肝癌一線治療的用藥選擇,其實是根據發表於2022年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上的一篇重要的論文” Tremelimumab plus Durvalumab in Unresectable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單一次的高起始劑量(這種被稱為 STRIDE的輸注方案)之CTLA-4(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抑佳妥,與PD-L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藥物-抑癌寧,過去已經在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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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06 1

健保給付膽道癌第一線用藥durvalumab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durvalumab 與cisplatin 及(6)膽道癌第一線用藥: durvalumab 與cisplatin 及gemcitabine 併用至多使用8個療 程,接續單用durvalumab 於先前未接受過治療或不可手術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膽道癌 (biliary tract cancer),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 Ⅰ.壺腹癌。 Ⅱ.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Ⅲ.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並須排除以下任一情形: .壺腹癌。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具有或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使用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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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05 1

健保給付小細胞肺癌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限atezolizumab 與carboplatin 及etoposide 併用,或durvalumab 與etoposide 及carboplatin 或cisplatin 兩者之 一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 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健保給付 #durvalu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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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肝癌藥物durvalumab(商品名:Imfinzi/抑癌寧)與tremelimumab (商品名:Imjudo/抑佳妥) 自2025年02月01日生效的規定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 Ⅰ.限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或限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durvalumab 與tremelimumab 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 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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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01 1

自2025年02月01日起健保給付Trastuzumab deruxtecan (如:優赫得/ Enhertu)的規定

單獨使用於具HER2 過度表現(IHC3+或FISH+)之轉移性乳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之前分別接受過 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 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 或pertuzumab 與trastuzumab 與一種taxane 藥物治療。 (2)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 個月內癌症復發。 (3)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療程為上限。 (5)Trastuzu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emtansine(kadcyla/賀癌寧)和lapatinib 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2.單獨使用於ER、PR 皆陰性且具HER2 弱陽性(IHC 1+ 或IHC 2+/ISH-)表現之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須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療法治療。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2 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ER、PR 皆為陰性且HER2 弱陽性(IHC1+ 或IHC2+/ISH-)之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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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15 1

健保給付Ruxolitinib(如:Jakavi/捷可衛)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用於治療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 Consensus Criteria中度風險-2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最佳反應(best response)時之脾臟長度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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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Fedratinib (如:Inrebic/恩瑞比) 自2025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定

1.用於未曾接受Janus 激酶抑制劑(JAK inhibitor)治療或曾接受ruxolitinib 治療後不耐受或有禁忌症,且為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Consensus Criteria 中度風險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成人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 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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