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給付標靶治療藥物Erlotinib(如:Tarceva/得舒緩)的規定
1.限單獨使用於 (1)適用於具有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已接受4個週期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partial response或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療法。 (3)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 (4)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