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omitinib成分藥品(如Vizimpro)之健保給付規定(自111年9月1 日生效)
Dacomitinib (如Vizimpro): 限單獨使用具有EGFR-TK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使用注意事項 (1)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EGFR-TK 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每次處方以 4 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 4 週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 8 至 12 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