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與頭頸癌治療的EGFR標靶藥物Cetuximab(商品名Erbitux/爾必得舒)健保給付規定: 自2026年02月01日生效
血液腫瘤科/細胞治療中心/台灣細胞免疫醫學會 陳駿逸醫師 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70歲以上 Ⅱ.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 2.頭頸癌部分: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cetuximab之病人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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