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細胞週期抑制劑藥物健保給付規定 自113 年1 月1 日生效
乳癌細胞週期抑制劑藥物健保給付規定 自113 年1 月1 日生效 CDK4/6 抑制劑 (如ribociclib;palbociclib): 1.用於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 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 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包含GnRH analogue 等) 且滿足 下列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