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細胞肺癌

2024021606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Pemetrexed(如:Alimta/愛寧達)的規定

1.限用於 (1)與cisplatin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單一藥物治療。   (3)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ECOG為0~1之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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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04 1

健保給付肺癌標靶治療藥物Gefitinib(如:Iressa/艾瑞莎)的規定

1.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   2.使用注意事項 (1)用於第一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第二線以上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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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Uracil-Tegafur (如:Ufur/友復) )的規定

1.限轉移性胃癌、轉移性直腸癌、轉移性大腸癌、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   2.頭頸部鱗狀上皮癌。   3.與cisplatin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   4.直腸癌、大腸癌第2、3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   5.用於病理分期為T2且腫瘤≧3cm之肺腺癌病人,作為手術後輔助治療,使用期限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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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03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Vinorelbine (如: 溫諾平/ Navelbine)的規定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II & stage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最多可使用4療程。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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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7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如Taxol/汰癌勝)的規定

限用於 1.晚期卵巢癌,作為第一線治療時需與cisplatin併用。   2.非小細胞肺癌,作為第一線用藥時需與cisplatin併用。   3.與pembrolizumab及carboplatin併用於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   4.已使用合併療法(除非有禁忌症、至少應包括使用anthracycline)失敗的轉移性乳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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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6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Gemcitabine(如Gemzar/健擇)的規定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  3.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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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5 1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歐洲紫杉醇Docetaxel(如:Taxotere/剋癌易)的規定

1.乳癌: (1)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2)與anthracycline合併使用於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之術後輔助性化學治療。 (3)早期乳癌手術後,經診斷為三陰性反應且無淋巴轉移的病人,得作為與cyclophosphamide併用doxorubicin的化學輔助療法。   2.非小細胞肺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3.前列腺癌:於荷爾蒙治療失敗之轉移性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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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04

健保給付化學治療藥物卡鉑Carboplatin(如Paraplatin;Carboplatin的規定

限 1.卵巢癌患者。   2.腎功能不佳(CCr<60)或曾作單側或以上腎切除之惡性腫瘤患者使用。   3.與pembrolizumab及paclitaxel併用於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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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4 1

抗血管新生標靶藥物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健保給付治療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規定 自113 年3月1 日生效

  Bevacizumab (限使用Avastin)與 erlotinib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 12 週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 活化性突變檢測報告。檢測需由該項目符合以下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報告上應註明方法學與檢測平台,若為病理檢體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若非病理檢體由相關領域專科醫師簽發報告,且於檢測報告上加註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ⅱ.美國病理學會(The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實驗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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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2 1

健保給付肺癌EGFR標靶藥物Afatinib(如Giotrif)規定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1B或30102B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以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或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檢驗之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   2.使用注意事項 (1)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之第一線治療: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病歷應留存曾經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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